(2017)川068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宜鸿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鼎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兴勇、刘贻群、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宜鸿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鼎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兴勇,刘贻群,杨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986号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一段8号。法定代表人:罗德贵,董事长。被告:广汉宜鸿贸易有限���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先发。被告: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安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胜名。被告:成都鼎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迎辉路81号。法定代表人:任青川。被告: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大观镇。法定代表人:杨爱平。被告: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成都经开区A10栋3层301。法定代���人:杨爱平。被告:宋兴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刘贻群,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杨爱平,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宜鸿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鼎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兴勇、刘贻群、杨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广汉宜鸿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万及利息4904974.50元等共计23404974.50元;2、原告对被告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3、被告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鼎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联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高山流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兴勇、刘贻群、杨爱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广汉宜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900万,被告在归还了部分款项后,尚欠1850万元,被告四川宏声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抵押担保,其余被告承诺以公司自有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现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标的额已经超过基层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