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崔顺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崔顺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865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崔顺姬,女,住吉林省珲春市。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崔顺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