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3849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7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被告: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网谷工业五路万联大厦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张玉波。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吴 献 雅审判员 闻 汉 东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