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5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爱车仕汽车美容店与蒙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爱车仕汽车美容店,蒙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9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爱车仕汽车美容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北新约G11区自编3-A号。经营者:王喜红,女,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蒙拥民,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南海区爱车仕汽车美容店与蒙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蒙拥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蒙拥民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蒙拥民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由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领导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桂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