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097号原告:罗某1,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某,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1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为18000元的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补偿9000元。事实和理由:199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意见不统一。2001年,被告出来工作后便再无照顾小孩。一直以来,家庭的所有开支均是原告一人承担。后来被告疑心慢慢加重,经常为小事无理取闹,所做事情令原告无法忍受。双方自2015年下半年分居至今,分居以后没有夫妻生活,没有联系沟通,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修好可能。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016年9月,原告将被告赶出居住地,双方并未分居满二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交往,××××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罗某2。后因为家庭琐事,原、被告偶有争吵,甚至打架。2016年9月左右,被告搬离双方居住地。另查明,经本院向罗某2询问,其不同意父母离婚,但表示尊重父母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往认识了一段时间后结婚,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在20年的时间里,双方已成为彼此的至亲,是最为了解对方的人,感情基础应是十分深厚的,偶有矛盾发生亦属必然。在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克制负面情绪,积极沟通,互相忍让。婚姻赋予双方的是同甘共苦、努力维系家庭的责任。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罗某2的陈述可知,原、被告只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双方感情仍有修复的可能,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能本着为人父母的责任、维系家庭的责任出发,积极化解矛盾,互谅互让,珍惜对方。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应多从自身问题出发,自我反思,要知道,维系一段20年的婚姻确实难能可贵,原、被告应该更加倍感珍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楚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