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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忠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忠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969号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忠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瀚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忠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梁忠安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金 瑶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