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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庞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394号原告: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大板地路段裕田丰诚集团办公楼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2215747A。法定代表人:朱伟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庞瑞,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市龙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人民陪审员  谢嘉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