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53号原告:袁某,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侯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袁某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