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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53号原告:袁某,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侯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袁某与被告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