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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小平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小平,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24行初32号原告尹小平,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南街63号。法定代表人陈义林,职务局长。原告尹小平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尹小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尹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小平承担。审 判 长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