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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小平诉刘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刘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238号原告:张小平,男,汉族被告:刘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辉委托代理人:马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连    同审判员 刘健人民陪审员范希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