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后青、刘玉兰、张梓宣、张梓皓、高航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后青,刘玉兰,张梓宣,张梓皓,高航,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后青,男,生于1964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生于1964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梓宣,女,生于2010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梓皓,男,生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高航,女,生于1990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后青、刘玉兰、张梓宣、张梓皓、高航与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家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