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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08号杭州新时代装饰广场A座418室。法定代表人:周国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189号2栋。法定代表人:陈冰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显庭,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艺园公司)、上诉人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以下简称汇仁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杰艺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明,汇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显庭、田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杰艺园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杰艺园公司不应承担工期违约金;2、被上诉人应增加支付利息。理由是一审认定竣工日期错误,汇仁公司在2011年12月就已经投入使用,因此实际竣工日期最迟不晚于2011年12月31日。汇仁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有误;2、一审认定工程款利息错误。理由是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合同款作为本金来计算违约金,而不应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来计算。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之前给付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02万元到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二、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不再要求浙江杰艺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本案剩余的工程建安发票;三、本案双方所有债权债务清结;四、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其已缴纳的部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慧军代理审判员  陈幸欢代理审判员  张满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