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苏08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袁村村委会2号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史玉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莲、张崇辉,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定钧、刘芹与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6)苏0829执1092号罚款决定书,对洪运公司罚款10万元。洪运公司对此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