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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苏08执复1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宗泽路袁村村委会2号住宅楼。法定代表人:史玉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莲、张崇辉,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泽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定钧、刘芹与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16)苏0829执1092号罚款决定书,对洪运公司罚款10万元。洪运公司对此罚款决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期间,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镇江市洪运拆迁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