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02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珊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贺珊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被执行人贺珊恋。申请执行人湖南雄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珊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5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贺珊恋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36-39号栋714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宏执 行 员  周 博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