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廖和斌李应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廖和斌,李应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8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东益当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9038969522。负责人:冯靖。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女,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廖和斌,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应莉,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廖和斌、李应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廖和斌、李应莉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171元,实际收取21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