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9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涛,男,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开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开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孙涛无证驾驶辽MCC7**号小型面包车沿开原市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台变电所交叉口时,被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定量检测,送检孙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48.1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涛供述;酒精定量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户口证明;孙涛无劣迹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涛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涛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先行羁押2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凤山审 判 员 胡 丹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井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