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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利忠与杜治清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治清,杜利忠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治清,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沈慧琴,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住本村,系上诉人杜治清之妻。委托代理人岳美琴,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利忠,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段玉文,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山西省静乐县人,是被上诉人杜利忠姐夫。上诉人杜治清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治清的委托代理人沈慧琴、岳美琴,被上诉人杜利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经静乐县杜家村村委会、杜家村镇政府同意,同年10月27日,经静乐县人民政府批准,杜明德以户主身份取得位于静乐县××家村镇××一宗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杜亮亮、西至杜满亮、南至公路、北至杜明星,东西长22米,南北宽10米,总面积共220平方米,合3.3分。杜利忠在审批的土地上已做起地基但未在该宅基地上修建房屋。2008年9月10日,经杜家村村委会同意,杜治清在位于杜利忠审批的宅基地南1-2米处公路边、戏台以西30米处搭建面积为20平方米的铁皮活动房门市。该活动房东西长6.43米,南北宽4.99米,活动房所占土地未取得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另查明,1996年杜利忠审批宅基地时家庭成员共有5人,包括户主杜明德(现已去世)、妻子李转兰(现已去世)、长女杜利春、长子杜利忠、次子杜利宏。杜利春和杜利宏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杜利忠经静乐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的2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杜治清修建活动房所占用土地,虽经过杜家村村委会同意,但至今并未取得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故对该活动房所占土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杜治清所建的活动房,部分修建在杜利忠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侵犯了杜利忠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杜利忠要求杜治清从其宅基地上搬迁撤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杜治清及其代理人辩称,杜利忠宅基地面积已经超过其审批的宅基地面积,杜治清所建活动房并不在杜利忠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内。但是杜利忠审批的宅基地四至为南至公路,而杜治清所建活动房位于杜利忠南面距离公路边1-2米处,杜治清所建活动房在杜利忠审批的四至范围内,故杜治清及其代理人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杜治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修建在原告杜利忠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活动房予以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杜治清负担。判后,杜治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的宅基地审批表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对于审批范围内的土地具有使用权,而被上诉人实际使用面积远远超出宅基地审批表规划的面积,且不具有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效力,本质上说被上诉人是在超出宅基地审批表规划面积的土地上建房,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称上诉人在2010年夏天将活动房移至被上诉人的宅基地前面1-2米处,亦可证明上诉人建筑的活动房并不在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杜利忠经静乐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的2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杜治清修建活动房所占用土地,虽经过杜家村村委会同意,但至今并未取得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故对该活动房所占土地不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杜利忠审批的宅基地四至为南至公路,而杜治清所建活动房位于公路以北1-2米处,杜治清所建活动房在杜利忠审批的四至范围内,侵犯了杜利忠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杜治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