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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某洒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洒,马某某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洒,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文盲,农民,住东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在甘肃省永登监狱服刑。2011年8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来四,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文盲,农民,住东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永登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在甘肃省永登监狱服刑。2013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来四、马某洒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甘01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来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洒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洒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洒撤回上诉。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1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清梅审 判 员  冯稼耘代理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