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武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武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632号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7923880XQ。法定代表人:薛大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国,男,195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新安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魏武岗,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新安县。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武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向辉人民陪审员 邓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郭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