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青岛华春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远洋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春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远洋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新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振春,经理。被执行人莒南县远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眉山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世波,总经理。被执行人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世波,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春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南县远洋工艺品有限公司、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781元,由被执行人莒南县帛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