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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9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贤聪诉被告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邹明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聪,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邹明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910-2号原告:谢贤聪,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邹明弟。被告:邹明弟,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谢贤聪与被告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邹明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起诉时被告邹明弟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代贵审判员 陈益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峻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