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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书珍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208号原告原告董彦辰,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号。委托代理人董帅,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号。被告被告景发林,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川口村*组。被告梁书珍,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川口村*组,系被告景发林之妻。案由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景发林、梁书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彦辰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景发林、梁书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