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巧珍与高立虹、邓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巧珍,高立虹,邓剑,镇江南特钢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891号原告:徐巧珍,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虹,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系高立虹丈夫。被告:邓剑,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南特钢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惠龙港国际钢材市场1438号。法定代表人:邓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巧珍诉被告高立虹、邓剑、镇江南特钢钢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徐巧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巧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印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