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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9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刘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芬,赵志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753号之二反诉原告:刘淑芬,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聪,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赵志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班瑞娜,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29号大泛华18楼bc座。法定代表人:孟庆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莹,女,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庆,男,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营业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诉原告赵志强与被告刘淑芬、第三人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2016年11月30日,被告刘淑芬对原告赵志强提出反诉。2016年4月14日,反诉原告刘淑芬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刘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刘淑芬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淑芬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梁凯江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韩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