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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柿与李晴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柿,李晴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8号原告:杨柿,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晴晴,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柿与被告李晴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6元,由原告杨柿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 芸人民陪审员  夭荣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