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柿与李晴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柿,李晴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98号原告:杨柿,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晴晴,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柿与被告李晴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6元,由原告杨柿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赵 芸人民陪审员 夭荣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