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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肖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肖飞,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地址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6256-2。法定代表人毕勇,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肖飞,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90年5月21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肖飞、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飞、李娜购买的萍乡碧桂园月湖轩月湖路1号楼2单元2705室房屋壹套。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