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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演东诈骗罪刑事减刑���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演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更431号罪犯刘演东,男,194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演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演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1日。执行机关因罪犯刘演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演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获得表扬;另4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演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演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举添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何伟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