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4行初33号原告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行政中心*楼。法定代表人贺命生,该中心主任。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该局局长。原告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收到被告作出的回复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文跃兵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杨大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