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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与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682号原告: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巴彦托海路***号。经营者:马宝银,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统建**号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女,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办东大街滨河阳光小区1号楼12B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毅,男,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原告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被告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75960元。诉讼过程中,因原告计算有误,未将被告已偿还的5000元冲减,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709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被告将部分散团客人安排入住原告宾馆,并承诺2016年9月底团队结束后将所欠房款结清。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经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欠款被告一直未付。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承认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欠款70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计849.50元,由海拉尔区鑫华德楼宾馆负担5.50元,由呼伦贝尔市万合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8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