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0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吉,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毒资、毒品予以追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杨吉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吉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吉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朱银萍审 判 长 郭 寅审 判 员 王 峥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阳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