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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滕国强诉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强,萧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653号原告:滕国强,男,1965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钰,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48605039-X。法定代表人:张峰,职务:局长。住所地:萧县。原告滕国强与萧县交通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滕国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滕国强承担。审判员  刘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洋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