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荣芝诉马剑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马剑昌,孙胜先,辽宁省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697号原告:李荣芝,女,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雪花,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剑昌,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被告:孙胜先,男,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被告:辽宁省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芝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马剑昌、孙胜先、辽宁省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芝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剑昌、孙胜先、辽宁省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剑昌、孙胜先、辽宁省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芝撤回对被告马剑昌、孙胜先、辽宁省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