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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颜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颜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392号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法定代表人杜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增智,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南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刘颜倩,男,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颜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