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被告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郭某,吴某,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781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吴某,男。被告: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亭,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超,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被告西安捷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44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卢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