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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青致强与正大建设集团南充农业旅游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致强,正大建设集团南充农业旅游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青致强,男。被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南充农业旅游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调字[2016]第54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青致强与正大建设集团南充农业旅游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南充农业旅游综合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正大建设集团南充农业旅游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帐户上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