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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催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65号申请人: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493790281U。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庐山化工园区光山路南、夏家楼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志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宝生,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申请人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8721330、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市鄞州开来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嘉成塑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银行古林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德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