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飞鸿与广州五洲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鸿,广州五洲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102号原告:何飞鸿,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五洲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宁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何飞鸿诉被告广州五洲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何飞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飞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飞鸿负担。审判员 肖晓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