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双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尹双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771号原告: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774600(1-1)。法定代表人:金敬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观利,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娜,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双芹,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双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双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双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安徽省伯爵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