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车廷连、黄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车廷连,黄湖,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183、185号。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计存,男,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谭乃忠,男,该行员工。被告:车廷连,女,汉族,1980年1月13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湖,曾用名:黄胡,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9号楼1-6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周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车廷连、黄湖、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车廷连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庆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