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闫海宾与张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宾,张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305号原告闫海宾,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波,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闫海宾与被告张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闫海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闫海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海宾撤回对被告张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闫海宾负担。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