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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江门市中寰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江门市中寰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321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省台北市人,台胞证号码:00879346,台湾身份证号码:U1********。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中寰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48号中环广场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奔晖。原告叶佳修与被告江门市中寰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叶佳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8.50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判长  肖庆文审判员  廖明亮审判员  区素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兆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