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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秀香、洛阳尼盛钢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香,洛阳尼盛钢材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41号申请人:张秀香,女,194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尼盛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号门*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乾坤。被申请人: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号凯瑞君临广场*楼*层**号及*层**层**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被申请人: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西四道***号融合广场6-2-505。法定代表人:李亚。申请人张秀香与被申请人洛阳尼盛钢材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秀香于2017���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尼盛钢材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秀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尼盛钢材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宏召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9号街坊7幢3-504号【房权证号:洛市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