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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与林丽娟、郭柏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林丽娟,郭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被执行人:林丽娟,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郭柏青,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新宁县永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丽娟、郭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6年11月3日申请执行,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