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湘琴、黄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湘琴,黄正强,杨德坤,宋锡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湘琴,女,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强,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湘琴,系黄正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坤,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锡艳,又名宋晓艳,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上诉人杜湘琴、黄正强因与被上诉人杨德坤、宋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湘琴、黄正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湘琴、黄正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湘琴、黄正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杜湘琴、黄正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