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尚智与苏庆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智,苏庆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14号原告:尚智,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原告之母),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自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库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苏庆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美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沛,该公司员工。原告尚智与被告苏庆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尚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智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