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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高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56号原告:陈小波,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红,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陈小波与被告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小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