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小波与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高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56号原告:陈小波,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红,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陈小波与被告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小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陈小波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