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颜庆敏与被告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庆敏,闫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125号原告:颜庆敏,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闫涛,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于2017年1月12立案受理了原告颜庆敏与被告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其与被告闫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庆敏撤回对被告闫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庆敏承担。审 判 长 来晓强审 判 员 李 坤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常伟娜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