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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文国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国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国桦,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福州市马尾区。2017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国桦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国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文国桦在福州市鼓楼区KTV上班,发现被害人刘某一个人在838包厢内熟睡,遂盗走被害人刘某挂在腰间的钱包,钱包内有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兴业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卡等物,随即被告人文国桦持背面记录密码的卡号为45×××26兴业银行信用卡到福州市鼓楼区交通银行五一北路三山支行网点,分三次在ATM机上盗刷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8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国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国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文国桦与福州市鼓楼区娱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害人刘某卡号为45×××26兴业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兴业银行取款信息通知等书证;证人韦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文国桦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国桦对案发地点、取款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证人韦某对取款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刘某对兴业银行取款信息通知的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的被告人文国桦在ATM机上取款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国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国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国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文国桦退赔被害人刘长斌人民币8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雯君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0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