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宪珉与沈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珉,沈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宪珉,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沈卫国,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沈卫国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5398.5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33390.00元,案件受理费462.50元,执行费401.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145.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5398.5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