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朱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朱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82号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沙沃村。法定代表人:张洪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华,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计188.50元,由原告菏泽鹏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玮 微信公众号“”